北京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工作,适应远程开放教育发展需要,保证北京开放大学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开放大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 通过北京开放大学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可以履行入学注册手续。经国家开放大学)入学资格终审合格的学生,取得国家开放大学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由北京开放大学颁发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的学生证。国家开放大学入学资格终审不合格者,由北京开放大学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网上实名注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北京开放大学全部招生验证单》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第三章 课程注册
第六条 学生执行北京开放大学统一的专业规则,在专业规则确定的教学计划和学期课程实施表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包括拟修新课、免修免考课程及专业集中实践环节。
第七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办理课程注册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须按分校(工作站、教学点)要求履行课程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2.依据经北京市教委和市发改委核定的北京开放大学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否则不予注册;
3.学生根据分校(工作站、教学点)的教学安排,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可自主选择拟修课程;
4.新生第一学期的注册课程由北京开放大学根据教学计划指定,学生原则上不能自主选课注册;
5.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是指重修重考的课程。学生每学期拟修的新课程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最低毕业学分除以学制所包含的学期数;
6.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课程学习,也不能参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第四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
第八条 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比例参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有关课程考核的其它要求,按照北京开放大学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免修免考课程按照北京开放大学课程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执行,成绩按“免考”记载。
第五章 学籍异动
第十一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学。具体规定如下:
1.拟转入的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必须具备相同的学生类别、相应的专业和相近的教学进程;
2.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籍所在分校(工作站、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1);
3.学生持经转出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审核批准的《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及相关的招生录取材料,到转入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办理转学手续;再由转入分校(工作站、教学点)报北京开放大学审核批准,由市校出具《在籍生成绩单》;
4.在开放大学系统内,跨省转学学生须持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和省级分部审核批准的《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报名表、毕业证复印件(盖审核章)及省级分部开具的《在籍生成绩单》、上报国家开放大学花名册(盖章),到转入省级分部办理转学手续;
5.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代要求的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现修教学计划课程学分记载。省际转学前虽已进行课程注册和考试,但课程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转学后按首次注册课程处理,原形成性考核成绩作废。
6. 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7. 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规定如下:
1.必须在同一学生类别、同等学历层次、同一年级间转换;
2.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必须具备相同的学生类别、相类似的专业和相近的教学进程;
3.必须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入学资格等相关要求;
4.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籍所在分校(工作站、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表2),经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北京开放大学审核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5.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代要求的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6.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7.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第十三条 允许学生自愿退学。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向其所在分校(工作站、教学点)提出退学申请,或在学籍有效期满,不因受处分原因而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又未办理退学申请手续,视为自愿退学;
2.学生自愿退学,可申请开具课程成绩证明;
3.学生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4.自愿退学的学生可重新报读北京开放大学。被录取后,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代要求的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所学专业教学计划的学分和实际成绩记载,等同于免修免考课程收取课程学分费。
第六章 毕业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就读时间达到学制年限,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本科学生实行毕业申报制。学生须填写《国家开放大学本科学生申请毕业、学士学位承诺书》( 附表3),提交所在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备案。
第十六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学制、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等);
3.毕业时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的为一月,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的为七月;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7.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089号。
第十七条 北京开放大学每年进行春季和秋季两次毕业审核。春季毕业审核针对一月以前(含一月)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审核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以前。秋季毕业审核针对七月以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审核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0月以前。
第十八条 国家开放大学每年7月将当年1月、每年12月将当年7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第七章 学位
第十九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学位颁发专业的不同,由对应的学位授予高校或国家开放大学授予。
第二十条 毕业生申请学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及国家开放大学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须在申请毕业同时申请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北京开放大学初审后,如合作高校颁发学位的专业,经国家开放大学复审、由学位授予高校终审;如国家开放大学颁发学位的专业,由国家开放大学终审。具体事宜,由合作高校终审并颁发合作高校学位的,按照国家开放大学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由国家开放大学终审并颁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的,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学位终审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章 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经学生提出申请,由国家开放大学出具毕业证明书,由学位授予高校出具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原所在分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补办毕业证明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办理学位证明书按照学位授予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它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国家开放大学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毕业生”的评比活动。北京开放大学设立吴晗奖学金,每年评选并颁发一次奖学金。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可定期进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勤奋学习标兵”等评比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8.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
有上述情形(除第八种情形)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以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开除学籍的学生,可申请开具课程成绩证明,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报读北京开放大学。
第二十九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毕业。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撤消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消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分校(工作站、教学点)提出处分意见,报北京开放大学备案。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北京开放大学提出处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决定,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国家开放大学、北京开放大学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亦可对学生直接提出处分意见。如需撤消处分,由给出处分的分部做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一条 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北京开放大学对学生提出处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结果以处分决定书的形式,通过分校(工作站、教学点)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送交不到本人的,以处分通报公示30天为期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书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北京开放大学要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对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国家开放大学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北京开放大学及国家开放大学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凡各级做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电大开放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开放大学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附表:1.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
2.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3.国家开放大学本科学生申请毕业、学士学位承诺书
4.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
附表1:
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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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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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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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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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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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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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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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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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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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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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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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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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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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年 春( )/ 秋( ) 季 |
转学理由: 1.工作调动( ) 2.家庭搬迁( ) 3.其他原因 |
转专业理由: 1.工作变动 ( ) 2.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 ) 3.其他原因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籍异动情况 |
转学前 |
学习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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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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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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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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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后 |
学习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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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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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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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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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出 单 位 意 见 |
学习中心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学院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国家开放大学分部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转 入 单 位 意 见 |
学习中心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学院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国家开放大学分部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①“文化程度”为入学时的文化程度。
②入学时间请填写年份并在相应的季节后划“√”;“转学理由”可在相应内容后划“√”,“其他原因”需详细说明。
③“主管部门意见”为学籍管理科上级部门意见,如教务处、学生处等。
④国家开放大学分部直属学习中心不签署“学院主管部门意见”。
⑤学生只进行转学,不需填写“转专业理由”一栏。
此表一式五份,分别留存转出国家开放大学分部、转入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和国家开放大学,由转入国家开放大学分部上报国家开放大学。
附表2:
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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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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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年 春( )/ 秋( ) 季 |
学生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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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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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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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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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修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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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所修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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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理由: 1.工作变动 ( ) 2.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 ) 3.其他原因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习中心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学院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学籍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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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①入学时间请填写年份并在相应的季节后划“√”;“转专业理由”可在相应内容后 划“√”,“其他原因”需详细说明。
②申请人为专科层次的学生,不需填写“专科所修专业”一栏。
③“主管部门意见”为学籍管理科上级部门意见,如教务处、学生处等。
④国家开放大学分部直属学习中心不签署“学院主管部门意见”。
⑤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学习中心、学院和国家开放大学分部。
附表3: 国家开放大学
本科学生申请毕业、学士学位承诺书
姓 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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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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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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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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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声 明 |
1 本人已达到国家开放大学学位申请条件,自愿申请毕业和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并放弃申请合作高校学士学位。 申请人(签名): 2 本人已达到合作高校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自愿申请毕业和合作高校学士学位,并放弃申请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 申请人(签名): 3 本人只申请办理毕业证书,自愿放弃申请学士学位。 申请人(签名): 4 本人因需申报学士学位,自愿暂缓毕业,达到学位标准后,再申请毕业并申报学士学位。如以后学期继续延期毕业,本人亦同意每学期重新申请,否则可视为本人申请毕业并放弃申请学位。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教学点 意 见 |
经手人(签名): (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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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⒈ “本人声明”一栏,学生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并在相应选项下签名。多选或其他标记无效。
由他人代签的,须由学生本人出具委托书。
⒉“主管部门公章”由学生所在教学点加盖学籍科或上级部门公章。
3.本表由教学点保存至学生学籍有效期结束。
附表4:
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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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学生类别 |
专科( ) 本科( ) |
学历层次 |
专( )本( )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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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年 一月( )/ 七月( ) |
注册证号 (电子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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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的原因:
⑴毕业证书丢失 ( ) ⑵毕业证书损坏 ( ) 2.申请人承诺办理毕业证明书的原因是真实的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国家开放大学分部 意见 |
经手人签名: (学籍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国家开放大学 意见 |
经手人签名: (学籍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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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①“毕业时间”须填写年份并在相应的内容后划“√”。“学生类别”“学历层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的原因”须在相应内容后划“√”。
②“国家开放大学分部意见”中需加盖学籍管理科或上级部门公章,如教务处、学生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