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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放大学章程

北京开放大学章程

北京开放大学章程

   

   北京开放大学前身为北京电视大学,创建于1960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是我国最早成立的以电视为教学媒体、面向社会开展学历教育的电视大学之一。北京电视大学在“文革”期间停办,1979年复校,更名为北京广播电视大学。2012年,更名为北京开放大学。

   北京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秉承“学有所教,有教无类”的办学理念,遵循“好学力行,弘毅致远”的校训,全面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开放兴校”的发展战略,致力于服务北京学习型城市建设,促进继续教育的创新发展,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首都人民满意的新型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主要面向社会成员开展远程开放教育的新型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同时承担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大学职能。学校稳步发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和市民终身学习服务,积极推进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合作办学。

   第四条  学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目标,致力于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自主学习和自我发展能力,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专门人才;提供市民所需要的丰富多样的终身学习服务。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行使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开放大学”(简称“北开”),英文译名为Beijing Open University(缩写为BJOU”)。 学校网址为http://www.bjou.edu.cn

第七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4号。学校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举办者根据国家、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和学习型城市建设需要,审核批准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办学业务范围。

   第十条 举办者为学校发展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建设与发展的经费投入。支持学校探索创新有利于事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各类合作办学模式。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行业企业之间的教育教学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学校保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标准,实施校内督导机制,确保办学质量;学校保护学习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举办者、学校依法享有和承担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章 学习者

第十四条  学习者是指依法、依规在北京开放大学注册,并接受学校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各类人员。

第十五条  学习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学校教学支持服务,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自主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四)申请助学金,公平获得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习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二)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习者行为规范;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注重个人修养,提高综合素质;

(五)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六) 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与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自觉抵制错误言行;

   (二)尊重和爱护学习者,并以自身教学服务赢得学习者的认可;

   (三)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追求自身专业化;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结合改进工作的需要参与科学研究,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六)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任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学校事业发展急需的、国际国内有影响的学科领军人物,培育兼具专业教学能力与远程教育教学能力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善于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深度融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者,选聘有经验的学科教师和行业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以专职教师为骨干、兼职教师为重要补充的教师队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教职员工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业务创新和学术创新,鼓励和支持教师在业务领域内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北京开放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一) 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 保证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和终身学习服务为中心的各项职责的完成;

(三)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五)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六)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 领导北京开放大学共青团委员会、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政策;

(八) 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学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依法行使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具体学术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校教职工编制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习者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筹措资金,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工作机制。具体事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合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学校及分校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理事会对学校的建设、发展及管理起咨询、审议、监督、支持和联络作用。理事会依照法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党政机构和其他直属、附属机构,各机构依据规定履行管理、协调、保障、服务等职能。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附属机构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院和各类教学科研机构。学院等教学科研机构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主体。学校本着责权一致的原则,配套实行目标管理,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强化教学科研、信息化、资源、支持服务在开放大学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独特地位与特殊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鼓励围绕推动事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创建品牌特色和增强能力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关学术治理制度,营造宽松学术环境,鼓励实践创新和学术创新,奖励高水平研究成果,严格规范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对学位相关领域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评议与审定,负责制定学校学位授予标准,拟定学位管理条例,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决定学位批准及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习者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师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北京开放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就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听取汇报,提出意见建议。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团章开展工作,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青年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成长,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  学校通过学习者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习者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习者合法权益,实现学习者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习者代表大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章 教学运行与服务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并举,实施开放合作办学与教学机制,加强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创新教学环境和学习制度,创新教学运行模式和保障制度,促进学习资源的共建共享,构建开放、多元、互通的终身学习服务体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有支持的自主学习”模式。致力于满足首都社会各类成员不断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的终身学习需求,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实用有效的学习机会和教育服务;致力于针对行业、企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提供高质量、有针对性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计划。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注册入学,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借助信息化系统完善课程与专业推广管理、学籍管理、学习过程管理、考核与学习成果评价、学习支持服务等管理机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符合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业务流程的质量管理制度,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积极建设北京市民终身学习远程服务中心,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北京市建设学习型城市、构建学习服务网络、开展社区教育、服务市民终身学习提供支持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积极参与建设北京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以课程为中心构建学习成果认证体系,通过课程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文凭等多种学习成果认证方式,促进不同教育类型之间、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的融通与衔接,探索搭建各类教育互认互通的“立交桥”。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利用先进的教育技术整合优质教育资源,建立北京市终身学习数字化资源库(首都开放教育资源库),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社会优质教育资源的共创、共建、共享机制。建设北京市民终身学习平台,为学习者提供广泛、丰富、优质的学习支持服务,满足广大社会成员的多样化学习需求。

第四十七条  学校办学系统由远程开放教育办学体系和终身学习服务体系组成。远程开放教育办学体系由学校、分校(或学院)、学习中心和校际间合作办学项目等构成。终身学习服务体系由市民终身学习远程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市民学校和其他社会办学机构等构成。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学管理实际需要,分别设立不同类型教学单位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确定相应业务、管理、合作与绩效评估机制,形成权利与义务明晰的合作办学和业务指导关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工合作的办学体制。坚持共同的办学理念,采用统一的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质量标准,利用一体化的信息管理和学习服务平台以及个性化的学习组织方式开展教育教学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发展和管理制度建设;统筹各类学习资源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服务、学习支持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师资培训、国际国内交流、外部宣传等工作;组织开展教学质量督导和评估,推广先进的教学、管理和服务经验。

   第五十一条 基层教学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学校相关标准和制度,组织开展专业、课程建设与教学运行,学习中心建设,学习资源建设,品牌与课程推广,师资队伍培养,区域需求调研,合作伙伴拓展等工作。学校鼓励基层教学单位依据区域、行业及社会发展需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特色教育服务工作。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经费来源渠道,保障各项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学校对学校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学校资产使用效益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依法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习者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和工作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发挥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的作用。学校校友包括在北京开放大学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习者和工作过的专兼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学校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鼓励校友支持、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九章  学校文化标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白色、规定字体的“北京开放大学”校名。

第六十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由学校名称英文缩写和图案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好学力行,弘毅致远”。

第六十  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习者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学习者为白底红字。

第六十  学校校歌为《为梦飞翔》。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21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议后进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