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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放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2016年07月09日 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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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开大〔2015〕57号 

关于印发北京开放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特制订《北京开放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开放大学

                                 2015年9月29日

 

        北京开放大学                                              2015年10月12日印发

 

 北京开放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办学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制定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及财务预算,统一领导学校的财会业务。集中管理是指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办学经费和各项资源,集中管理学校的会计事务。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在主管校长的具体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包括资金的计划、筹集、使用、核算、监督与控制。校内独立核算二级单位(含学校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公司)的财务管理由财务处或其业务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通过资产和财务收支等情况真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参与项目投资、经济合同等经济事项的决策。协同相关部门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并促进其有效使用。

第七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数量和结构合理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素质、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部门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其参加必要的业务培训,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财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和支出预算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方针。

财务处在协调各部门的基础上,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财务处在对各部门基本预算和项目预算进行汇总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综合筹资能力和事业发展需求,编制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党委会批准后,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综合财务预算获得批复后,财务处参考各部门上报的财务预算、各部门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重点任务、年度收支增减以及综合财力等因素,协商拟定各部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党委会批准后,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各部门不得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已安排的经费支出,应按规定范围使用。因工作计划或任务变动,确需调整的,须经主管校长同意后,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确保年度收支平衡。定期向有关方面报告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分析报告。各部门须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向财务处提供收支实际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效益分析的报告。

第十四条  年终,财务处须开展年度决算,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决算要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加强审核和分析,认真总结事业计划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年度决算报告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党委会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返还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和经营收入。学校在保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其他工作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现有人才、技术、设备和其他资源条件,发挥自身的优势,合法、合理地组织收入。

学校收取的非税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留学生学费报名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必须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部分应计入财政返还事业收入。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需要收费的,应事先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不准自立名目收费。在收费场所对收费项目、标准、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以学校名义收取的各项费用,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各项收入均须使用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收入都要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和私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学校及校内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基本支出按学校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如设备购置费、信息化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专项维修费等。

项目支出要按照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要求,根据学校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编制预算。项目经费的申报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党委会批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凡与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不符的支出,均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项目实施单位须开展可行性调研,进行详细论证,提供详细预算,经学校批准后立项;实施期间应有完备的中期检查报告;应根据申报书分阶段推进实施计划,确保项目资金投入进度;项目实施完毕后,应提交终期报告,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如有必要,学校纪检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使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基本建设支出,即经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

(六)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对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结合实际统一制定,做到各项支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公务卡等制度规定,认真落实部门预算。各类经费支出应按预算办理,分清资金渠道,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切实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凭据,按实际支出金额办理报销手续。各部门不得以领代报、虚列虚报、套取现金。各部门举办培训班等教育服务活动,应严格成本支出范围,不得挤占学校教育事业经费,不得巧立名目滥发钱物、奖金。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安排的基本经费、项目经费及有关基金管理办法,学校要建立完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长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建立健全日常经费收支和重大支出项目经济责任制度。积极推进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和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各项应收、应付款项。

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资产管理体制。财务处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总账;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及无形资产明细账的管理,并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规章制度,切实保证资产安全、完整;资产使用或保管部门具体负责资产的管理工作,应保证资产完整、安全、可靠。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材料、存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购置物品应先由业务部门按实际需求提出书面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报领导审批。购回物品须验收入库后才能投入使用。固定资产应当由学校组织验收,并记入固定资产账簿。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制度,对于购置成批量设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在采购计划的执行、采购合同的拟定、采购方式等方面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程序合法。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与转让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技术鉴定,经财务处审核,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经上级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及时入账,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私分。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资产的损坏、损毁、盘盈、盘亏,应当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处应定期核对固定资产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投资。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和规定不得使用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下属独立核算法人单位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计入学校对外投资账簿。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下属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对外投资按三重一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出租、出借资产,须签订出租出借协议。 

第七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并提供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等。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校内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经营实体应定期向财务处提供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内容。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指校内、校外相关机构依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的财务活动进行的检查、评价和督导。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第三十七条  财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理财。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校财务管理、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处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财务处应主动接受审计,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开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整改,不断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财务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堵塞漏洞,为新型大学建设提供财务保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